【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案卷,走访用人单位,查看现场,询问申请人、证人,调取杨某善租房合同、用电缴费记录等材料,查明:1.某县城市管理局在杨某善病发日前后,存在夜间执法车辆进出单位大门的情况,该门卫岗位夜间会出现需要杨某善值班待命、提供开门等劳动服务的客观情形。2.杨某善在与某县城市管理局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之前在该县某小区租有住房,后根据门卫的工作需要搬至值班室内的休息间住宿休息。
监督意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涉用工协议约定,杨某善从事的门卫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提供劳动服务。某县城市管理局除杨某善外没有聘请其他门卫,用工协议约定365天在岗,应该视为杨某善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且某县城市管理局存在夜间执法出车需求,夜间需要值班待命及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杨某善在值班过程中休息及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某县城市管理局值班室内的休息间并非是用人单位为杨某善提供的专门生活区域,是为便于杨某善提供劳动服务,是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内正常生存生理需求的特定休息场所,杨某善发病的值班室内休息间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中,杨某善从开始咳痰、吐血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两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6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