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媒体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检察头条
检察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预决算公开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9-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概况 

(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三)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四)2018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五)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为:一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二是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四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七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八是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九是负责其他应当由施甸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2018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8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深化平安施甸建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立足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新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17163人、起诉165213人,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54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1517人。依法从严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3159人。巩固禁毒人民战争成果,起诉毒品犯罪7394人。强力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起诉涉枪涉爆犯罪2121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起诉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57人。

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与县职业高级中学共建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坚持少捕慎诉,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做好跟踪帮教、心理辅导等工作,形成社会调查报告16份。通过审查发现对存在监管漏洞问题的4家行政单位发出《检察建议》5份。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不断加强对外普法宣传,积极开展“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拓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空间成功举办首次“青春与法同行 关爱祖国未来”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过加强与媒体、宣传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推进了平安校园、平安社会的创建,营造我县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强化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检调对接制度,积极践行新时期“枫桥经验”,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为依托,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着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各类信访案件71件,检察长接待日接访33人次。加大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力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77人。规范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依法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司法办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深入乡镇督导综治维稳和禁毒工作。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司法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以法庭教育释法、“宪法宣传日”、“民行宣传月”、“综治维稳宣传月”等活动为契机,深入社区、村组和学校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70余场次,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1500余册。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电子显示屏、局域网等平台,全面开展法治宣传,进一步提升群众法治意识。

二、   围绕大局履职尽责,服务发展保障民生

准确把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找准融入全县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施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一是助力风险防范。积极投身重大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捕14人、起诉12人。二是助推脱贫攻坚。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严厉打击危害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的职务犯罪,起诉2人。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精准脱贫、乡村振兴相衔接,共救助20人,发放救助金12万余元。扎实开展挂包村组的“挂包帮、转走访”工作, 及时选派2名干警到甸阳镇菖蒲塘村、甸头村开展驻村扶贫工作,扎根脱贫一线,有效推进驻村扶贫工作。在脱贫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出资12万余元直接助力脱贫工作。我院挂钩的木老元乡哈寨村新地基组如期脱贫。三是加强生态保护。在坚决批捕起诉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6件。积极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开展“守护施甸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初查公益诉讼线索47件,公益诉讼诉前程序42件,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1件,努力保护施甸绿水青山和蓝天白云。

(二)坚持依法办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批准逮捕涉恶案件312起诉14人,移交县扫黑办涉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1件。其中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刘某某等4人高利放贷、暴力索债涉恶案件,我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对该4人以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提起公诉,已被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坚持司法为民,切实强化民生检察工作。一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12人;积极配合全市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活动,对2个网络外卖平台进行核查,督促市场监管部门整改网络餐饮服务行业33家。二是强化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在“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后,及时启动本地疫苗接种安全检察,并对辖区疫苗接种不规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提出诉前检察建议7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监督活动,通过支持起诉,帮助15名农民工追回工资39万余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三、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和法律监督双赢共赢的监督理念,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努力构建各项检察监督工作均衡发展新格局。

强化侦查监督。突出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人、撤案5人,纠正漏捕3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0件次。发出检察建议8件次。强化证据意识,严把证据审查关,依法不批捕22人、不起诉11人。积极引导侦查,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10余次。

规范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案件1件。纠正漏犯22人。坚持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和量刑建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2次,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183人次。

扎实开展刑事执行监督。按照高检院部署,积极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三个专项活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被采纳19人,纠正监管场所监管活动不当21次,纠正监外执行活动不当20次,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1件,滥伐林木的熊某某被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全面开展民事行政监督。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支持起诉等工作,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69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5件。

四、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检察公信力

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两会”期间,派员听取代表和委员建议意见19条,并认真整改落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参与检察活动3次。

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管理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全面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实现对检察官办案环节全流程监控。依托案件查询和律师接待室、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平台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61次,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组织案件质量评查2次,评查案件94件,及时反馈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深化检务公开。探索构建“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强化司法公开,深化便民司法。一是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平台,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4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81件,法律文书162份。二是积极运用新媒体推进检务公开。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相结合的多元化信息查询机制。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79条,紧紧依靠网络媒体凝聚崇尚法治正能量。三是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改造升级,更好畅通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渠道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根据高检院推进“检答网”建设要求,省检察院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廉政风险防控、绩效考评等系统的上线运行,我院“小书”自动受案辅助系统、智能化检委会会议室全面建成投入使用,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系统正在建设中,年初即将投入使用,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

五、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检察队伍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着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推广运用“云岭先锋”党建工作APP,规范化抓好“三会一课”、双重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党费日等制度落实,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以“基层党建巩固年”为抓手,切实提升机关党建规范化建设水平,院党支部通过了县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党支部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全面彻底肃清周永康、白恩培等余毒影响,确保检察队伍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二)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协调机制。顺利完成反贪反渎预防职能和人员的转隶工作,保证国家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全年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4人,向施甸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

(三)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落实,着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全面完成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积极推动检察人员管理科学化。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坚持“以案定额”与“以职能定额”相结合,优化办案组织形式,组建2个专业办案团队,提高了办案专业化水平和办案效率。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托“案件管理监督平台”,自动读取员额检察官办案基础数据,定期通报入额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办案情况。在省市两级院随机抽取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无瑕疵和不合格案件。

(四)坚持以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为方向,着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坚持把专业化建设摆到突出位置来抓,狠抓专业素能提升。共参加检察系统组织的业务培训85人次、网络培训500余人次,参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6人。在全省办理涉烟案件和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我院荣获“优秀集体”、1名个人被表彰为先进个人。1名干警在第二届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荣获“业务标兵”称号,并代表省院参加全国检察机关业务竞赛。

(五)坚持“文化育检、文化兴检、文化强检”理念,营造浓厚干事创业氛围。坚持文化灵魂引领,充分发挥检察书屋、检察专网的作用,提升检察人员的人文素养。积极组织干警参加保山市检察系统职工运动会,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检察文化活动,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20181名干警被表彰为全县“文明家庭”、我院荣获“保山市园林单位”、“保山市示范老干部活动室”等表彰,连续六届获评“云南省文明单位”,全院有5人获得高检院颁发的从检三十年“检察荣誉勋章”。

(六)坚持从严治检不动摇,着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强化教育监督、日常监督、执纪监督,切实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抓实廉政教育,每季度开展廉政教育日活动,教育引导检察人员以案为戒,正风肃纪。积极推广运用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强化检察权运行全程监督。开展检察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司法不规范等问题。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全年无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独立核算)。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2018年末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部及纪检组,分别是检务管理部、公诉部、检察监督部、案件管理部、侦查监督部、纪检组(与监察机构合署办公)。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7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4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4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收入合计1644.0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74.46万元,占总收入的95.77%;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69.58万元,占总收入的4.23%与上年对比,2018年度收入合计比上年增加490.72万元,增长42.5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增加462.14万元,增长41.55%;其他收入比上年增加28.52万元;增长69.56%。与上年对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人员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绩效奖金增加,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拨款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支出合计1572.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43.27万元,占总支出的72.71%;项目支出429.02万元,占总支出的27.29%;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2018年度支出合计比上年增加430.48万元,增长37.70%。其中,财政拨款支出比上年增加355.55万元,增长31.14%;其他收入支出比上年增加74.93万元;增长100%。与上年对比,增长的主要原因: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支出增加;增加了目标绩效考核及522考核拨款支出;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拨款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43.27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17.78万元,增长38.50%。增长的主要原因:人员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支出增加;增加了目标绩效考核及522考核等拨款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7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30%。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8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工作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29.02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12.70万元,增长35.63%增长的主要原因:增加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等拨款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用于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行公务、办案开支、检察装备开支。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97.3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23%与上年对比,增加355.55万元,增长31.14%。增长主要原因:人员支出经费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支出增加;基本工资及津补贴增加,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支出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 公共安全(类)支出1275.8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21%行政运行(项)支出919.7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和行政运行日常办公所需支出;其他检察(项)支出356.07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办理案件过程的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服装经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等。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3.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27%。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63.4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3%。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4.住房保障(类)支出64.1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29%。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35万元,支出决算为12.29万元,完成预算的48.4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9.87万元,完成预算的59.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42万元,完成预算的27.34%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7年减少12.12万元,下降49.65%。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8万元,下降44.7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4.12万元,下降63%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接待标准、接待规模,压缩接待经费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司法体制改革后两反划转,自侦案件减少,一定程度缩减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三公”经费总量和分项均达到了中央“只减不增”的要求。

()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87万元,占80.31%;公务接待费支出2.42万元,占19.6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8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9.8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查办案件及检察各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执法执勤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2.4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2.4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7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591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省市领导调研指导工作、县外对口交流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6.30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7.77万元,降幅6.81%主要原因分析:一、厉行节约、合理规划相关支出、压缩压减一般性支出;二、转隶人员划转基本经费相应压缩。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列支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4000.2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01.21万元,固定资产3574.6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24.39万元(原值26.9万元减累计摊销2.51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20.76万元,其中在建工程减少2959.95万元,流动资产减少233.97万元,固定资产增加2948.77万元(增加房屋建筑物6288.72平方米,账面原值2671.03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增加277.74万元)。无形资产增加无形资产24.39万元(原值26.9万元减累计摊销2.51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4000.25 

401.21 

3574.65 

2671.03 

96.57 

 

807.05 

 

 

24.39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
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1.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1.7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71.7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 10附表 14):一级预算单 位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政府性基金预算】

指政府通过向社会征收基金、收费,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收入称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称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基本支出】

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办公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项目支出】

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预算数是指各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检察业务费

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开支范围包括:办案差旅费、侦缉调查费、侦缉调查费、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特情费、其他办案费用、侦查设备费、技术设备费、通讯设备费、交通工具费、武器械具费、其他设备费、服装费等办案费用。

机关运行经费

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取竞争、择优、公开的形式,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法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则是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组织形式等一系列政府采购管理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