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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0-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三)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作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的实施。主要职责为:一是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县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二是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侦查;四是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七是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八是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工作;九是负责其他应当由施甸县人民检察机关承办的事项。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9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要求,把握落实、稳进、提升检察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县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服务大局,体现检察担当

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全年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14174人、起诉160255人,移送上级检察院审查起诉3045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2021人。依法从严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起诉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害公民财产权利案件3361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19人,巩固禁毒人民战争成果,起诉毒品犯罪 3134人。强力推进缉枪治爆专项行动,起诉涉枪涉爆犯罪99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共受理审查起诉贪污贿赂等职务案件78人,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办理案件5691人,罪犯的服判率和办案效率得到极大地提升。

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共受理审查逮捕涉恶案件315人,经审查,以涉恶犯罪批准逮捕17人,不批捕13人。严把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关,切实做到不放纵、不拔高、不凑数,对侦查机关以涉恶报捕的案件15人,不予认定为涉恶案件。受理审查起诉319人,提起公诉317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不起诉2人。贯彻《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意见》,坚决执行《施甸县重大黑恶案件提前介入及会商机制》,与公安、法院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协作配合,快速办理,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保护伞线索1条,已移送县监察委立案调查,现案件处于法院审判阶段。

积极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稳妥办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着力推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与县工商联合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坚决办理违法阻挠施工,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与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报酬类纠纷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严厉打击各类拖欠工资、恶意欠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县城市建设,确保全县大局和谐稳定。将因案致贫返贫的刑事被害人纳入司法救助,为5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支持弱势群体提起民事诉讼15件,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或支持起诉协助讨薪100余万元。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严惩生态领域犯罪,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的滥伐林木、非法采矿案件24人,有力地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扎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今年以来,我院围绕2019整县摘帽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有关扶贫工作部署,聚焦两不愁、三保障扎实开展脱贫攻坚工作。选派4名驻村工作队员奋战在甸阳镇菖蒲塘村、袁家村、何元乡大仆寨村脱贫一线,驻村开展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全院38名干警对挂钩联系的356户建档立卡户和非卡户扎实开展遍访行动。在户户清基础上,对贫困户进行多次入户排查,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好补短板清零行动回头看工作,按时高效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各项脱贫任务。投入资金10万元为挂钩的袁家村和同邑村77户建档立卡户提升人居环境。投入帮扶资金45.4万元用于改善村组基础设施和扶持产业发展。发动干警个人捐款3万余元为挂钩农户购买米油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积极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抓手,积极参与平安施甸、法治施甸建设。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依职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刑事案件高发、治安问题突出部位以及安全隐患集中高发区域的排查整治,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持续加强法治宣传,积极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法律六进流动法律课堂和以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主题的检察开放日2次,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刚性作用推进县域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监管、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出书面检察建议17份,督促加强行业制度监管,堵漏建制。其中在办理段某某等9人诈骗医保金130万元一案中,通过对监管部门在报销补助资金程序中存在的漏洞及乡村医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4份,监管部门及时采纳检察建议,整改完善内控审核制度,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二、坚持为民司法,践行初心使命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持多元化化解矛盾,零距离服务群众,重在案结事了,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石。充分发挥好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功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落实好七日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受理各类控告申诉案件25件,做到了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大稳控工作。

以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为契机,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积极推进涉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今年以来,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19人,审查起诉案件1118人。共受理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2236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921人,开展社会调查32人次。向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份,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相关部门和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积极推行法制副校长制度,开展法治进校园、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有效地预防校园欺凌、校园性侵事件。我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未检检察官5人受聘为法治副校长,深入学校开展法治宣讲5场次,受教育师生4000余人,有效地提高了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守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民生检察工作。全面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药领域犯罪。起诉了杨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等。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以超市为重点,对全县辖区内大型超市走访查验,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超市销售食品的监管。

三、坚持客观公正,强化诉讼监督

强化侦查监督。突出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人、撤案7人,纠正漏捕6人。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件。发出检察建议3份。强化证据意识,严把证据审查关,依法不批捕43人、不起诉14人。积极引导侦查,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3次。

规范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案件1件。纠正漏犯47人。坚持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和量刑建议制度,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6次,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216人次。

扎实开展刑事执行监督。按照高检院部署,积极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三个专项活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14人,纠正监管场所监管活动不当22次,纠正监外执行活动不当38次,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1件,辛某某被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办理特赦案件6件。办理收监执行提请审查案件4件。

全面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执行活动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支持起诉等工作,办理各类民事行政检察案件41件,受理公益诉讼线索37件,适用诉前程序37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把公益诉讼作为社会治理新抓手,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围绕生态资源、国有土地出让金等国有资产保护重点领域,监督办理了8年前即申请强制执行而一直未执行的7栋违法建筑的非诉执行案,1087.3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得以恢复,该案的顺利执行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格局。

四、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检察公信力

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两会期间,及时派员听取代表和委员建议意见22条,并认真整改落实。年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专题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调研报告1次。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严格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重大活动、检察开放日、重大案件庭审观摩等7次,切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日常联系。

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健全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涉案财物管理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全面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平台运用,实现对检察官办案环节全流程监控。依托案件查询和律师接待室、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平台等,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22次,保障律师阅卷79件,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深化检务公开,建设阳光司法。坚持司法公开、司法为民,打造阳光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平台,打造多形式司法公开渠道。发布重要案件信息79条,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20条,公开法律文书169份;积极运用新媒体推进检务公开。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触摸屏自助查询相结合的多元化信息查询机制。通过两微一端发布检察信息56条,召开学《决定》,见行动,守护公益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1次。紧紧依靠网络媒体凝聚崇尚法治正能量;完成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改造升级,更好畅通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渠道。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根据高检院推进检答网建设要求,省检察院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廉政风险防控、绩效考评等系统的上线运行,我院小书自动受案辅助系统、小包公刑事智能断案辅助系统、智能化检委会会议室全面建成投入使用,远程提讯、远程接访等系统已完成建设,即将投入使用,检察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

五、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检察铁军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着力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一是基层党建创新提质年为载体,持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不断落实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各项制度机制,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切实加强党组对党支部工作的领导。二是坚持讲政治和抓业务相统一,大力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坚持把抓好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抓实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主动对标对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推进主题教育向纵深推进。全面提升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规范6+3党务台账制度为抓手,依托党员活动室,进一步抓实规范化党支部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积极推行互联网+机关党建,不断巩固基层党建精品示范点建设。

(二)落实检察改革,为检察工作开展提供坚强保障。一是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上级院的安排部署,突出专业化建设,于三月底完成了内设机构的改革,按照3+2机构模式设置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政治部和办公室,确保名称统一、规范,实现了去行政化、职能配置优化、扁平化管理,将人力、物力、财力更多地向办案部门倾斜,为聚焦检察监督主责主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二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日趋完善。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检察官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求,推进我院以员额检察官为重点的责权配置体系、检察权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坚持以办案质量为底线,从办案组织、办案模式、案件分流、办案流程、办案职责权限上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真正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和检察官的监督管理、检察委员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把关作用,定期通报我院入额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我院入额检察官共办理各类案件958件,其中入额院领导共办理257件。

(三)一如既往落实全面从严治检。树牢严管就是厚爱,监督就是保护的理念。坚持刀刃向内,用好四种形态强化监督。以检务督察、警示教育等形式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重点整治四风及其隐形变异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开展廉政谈话8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55份,党组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2次,强化工作督察和内部监督,清理余(流)毒专项督察2次,节假日期间纪律作风督察8次,会风会纪督察1次,发出督察通报4期,有力的促进纪律作风建设。把坚决肃清秦光荣等流毒影响作为全院的重大政治任务,引导全体干警以案为鉴,全面检视、整改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努力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0人。其中:行政编制40人(含行政工勤编制4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0人(含行政工勤人员6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17.

离退休人员13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3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412.4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380.29万元,占总收入的97.72%;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2.16万元,占总收入的2.28%。与上年对比,2019年度收入合计比上年减少231.59万元,减幅为14.09%。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减少194.17万元,减幅为12.33%;其他收入比上年减少37.42万元;减幅53.78%。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无执法办案补助资金及10月份后转隶人员工资转出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1,473.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29.99万元,占总支出的76.70%;项目支出343.22万元,占总支出的23.30%;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2019年度支出合计比上年减少99.07万元,减幅为6.3%。其中,财政拨款支出比上年减少65.79万元,减幅为4.39%;其他收入支出比上年减少33.28万元,减幅为44.41%。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无执法办案补助资金及10月份后转隶人员工资转出等。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129.99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3.28万元,减幅为1.16%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10月份后转隶人员工资转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1.6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8.3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43.22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85.8万元,减幅为20%。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无执法办案补助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31.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17%。与上年对比减少65.79万元,减幅为4.39%。主要原因分析:本年度无执法办案补助资金及10月份后转隶人员工资转出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45.8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03%。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和一般公用经费、交通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1.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31%。主要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调离人员职业年金记实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56.9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98%。主要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及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67.1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69%。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5.00万元,支出决算为11.84万元,完成预算的47.3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1.66万元,完成预算的70.6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18万元,完成预算的2.12%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分析: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精神,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精简和压缩了公务接待费支出。一是按照国家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接待标准、接待规格等;二是按照三公管理的要求确保公务接待支出较上一年度下降。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0.45万元,下降3.62%。其中: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数据无增减;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79万元,增长18.1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24万元,下降92.57%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分析: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关于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的精神,加强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精简和压缩了公务接待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66万元,占98.48%;公务接待费支出0.18万元,占1.52%。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1.6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1.66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各部门查办案件及检察各业务工作中产生的执法执勤用车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18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18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5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省市领导调研指导工作、县外对口交流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3.9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了12.37万元,降幅11.64%主要原因分析:一、厉行节约、合理规划相关支出、压缩压减一般性支出;二、转隶人员划转基本经费相应压缩。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列支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822.22元,其中,流动资产535.68元,固定资产3,238.2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48.3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78.03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增加134.47万元,固定资产减少336.41万元,无形资产增加23.91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3822.22

535.68

3238.24

2657.67

23.14

 

557.43

 

 

48.3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4.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4.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04.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表详见附表(GK09- GK11其中《GK09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及《GK09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表)》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人民检察院业务费:人民检察院业务费包括印刷费、资询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公用运行维护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项目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包括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三、结余结转:结余是指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部分。结转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下达但未执行,需按原项目使用用途在下年继续安排使用的支出部分。地方财政有结余结转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央财政超收中大部分用于补助地方,因超收数额到年底才能较为准确预计,且其使用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因此有一部分要在年底时才能下达,造成地方财政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二是地方财政超收中有一部分资金当年拨不出去,形成结余结转。三是资金已下达,因涉及政府采购等原因暂时无法拨付的资金,形成结余结转。